【船舶生活污水排放】的正确打开方式

2024-03-25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推动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科学发展,希望各航运公司、船员朋友们加强船舶生活污水排放管理,共同维护良好的水上生态环境!

  船舶生活污水的定义

  对于船舶生活污水的定义,国际公约和我国法规的解释是一致的,根据《MARPOL73/78公约》附则Ⅳ、《国内航行船舶检验技术规则2020》和《船舶水污染排放控制标准》(GB3552-2018)的规定,船舶生活污水是指:

  (一)任何形式的便器的排出物和其他废物;

  (二)医务室(药房、病房等)的洗手池、洗澡盆以及这些处所排水孔的排出物;

  (三)装有活的动物的处所的排出物;

  (四)混有上述排出物或废物的其他废水。

  正确排放方式

  (一)根据《船舶水污染排放控制标准》(GB3552-2018)、《400总吨以下内河船舶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在内河水域排放船舶生活污水的船舶,船舶生活污水不得直接排入环境水体,应采用下列方式之一进行处理:

  1.利用船载收集装置收集,排入接收设施。

  2.利用船载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处理,达到生活污水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后在航行中排放。

  (二)对于适用排放规定,并将生活污水收集后统一排入接收设施的船舶,船方应当:

  1.设有足够容量的集污舱以储存全部生活污水,并设有便于将生活污水排往接收设备的管路和排放接头。可将舷外排放阀铅封,以消除生活污水直接排放入河的隐患。

  2.按规定将生活污水排入具备相应接收能力的港口接收设施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船舶生活污水接收单位接收。

  3.按规定保存船舶生活污水接收单证(至少2年),单证应当注明作业双方名称,作业开始和结束时间、地点,以及污染物种类、数量等内容。

  4.开展生活污水接收作业前,将作业种类、作业时间、作业地点、作业单位和船舶名称等信息通过海事之眼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5.作业结束后,将有关情况在相应记录簿(如轮机日志或体系要求的专用记录簿)中如实记载。

  (三)对于适用排放规定,并将生活污水通过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处理后向内河排放的船舶,船方应当:

  1.船舶只能在航行中排放,不得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排放,并要按规定对控制措施进行记录。

  2.根据船舶类别和安装(含更换)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的时间,利用船载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处理的船舶生活污水分别执行相应的污染物排放限值。

  (1)在2012年1月1日以前安装(含更换)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的船舶,向环境水体排放生活污水,执行以下标准:

  

  (2)在2012年1月1日以后安装(含更换)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的船舶,向环境水体排放生活污水,执行以下标准:

  

  (3)在2021年1月1日及以后安装(含更换)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的客运船舶,向内河排放生活污水,执行以下标准:

  

  3. 生活污水排放控制情况应在相应记录簿(如轮机日志或体系要求的专用记录簿)中如实记载。

  温馨提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海事管理机构将对违法违规排放生活污水行为严格实施行政处罚。

  船员朋友们,污水排放需谨慎,查处违法损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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